主题: 华容一市民汽车自燃,损失高达20余万,到底该谁来赔偿?

  • 萱柔
楼主回复
  • 阅读:4543
  • 回复:0
  • 发表于:2019/3/26 10:57:49
  • 来自:湖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汨罗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生产者赔偿购买者90%的经济损失。欲知案情如何,请听小编一一道来!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李某驾驶购买的某品牌汽车行驶在湖南省岳阳市某路段时,突然闻到一股焦烟味,下车查看发现车辆着火,后在消防队员的帮助下迅速将火扑灭。李某及车上人员均未受伤,但车辆损毁严重,造成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26700元。李某一气之下将汽车销售者A公司、生产者B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该汽车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在官网发布的某品牌召回系列,官网发布与某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起火原因相符,可以初步证明该汽车存在质量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生产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缺陷,可以推定该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作为汽车购买者和使用者的李某理应知晓,对汽车进行定期保养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消除隐患、预防故障发生、减缓劣化过程,此为汽车使用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但李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维修时的里程数,维修材料的来源,保养项目是否齐全,依法认定李某在汽车保养方面存在过失。本案无证据证明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产品缺陷产生,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生产者B公司赔偿购买者李某90%共计189270元的经济损失,李某自身承担10%的经济损失。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普法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