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线下植树危险高,安全距离谨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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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5 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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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快到了,我们小朋友们提醒叔叔阿姨:为了电网安全和人的生命安全,植树请远离高压线!”3月10日,石家庄市高邑县五百村小学四(5)班李姿诺同学制作的植树节手抄报,给全市人民提了一个醒。


如果在高压线下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树木长大后可能触碰线路造成停电,甚至发生人身触电伤害事故。






植树是好事,地点的选择却马虎不得。“线下种树”不仅不安全,还可能触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边线延伸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护线行动


为了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国网河北电力加强巡视,全力做好春季护线工作。


1/5 3月11日,衡水桃城区公司王冬生、杜景浩在35千伏谈北361线路悬挂“禁止在高压线下植树”标牌。(闫学诗)


2/5 3月11日,任县公司员工到河头村发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春季安全用电知识。(闫杰)


3/5 3月11日,深泽县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员张亮、苏志丛对辖区内线路进行巡视,全力做好春季护线工作。(张建峰)


4/5 3月11日,献县公司员工对110千伏线路进行巡视,确保线路运行安全。(边少楠)


5/5 3月11日,定兴县公司运维检修人员正在对10千伏工业511线路进行巡视,并对线路上漂浮的异物进行清理。(史长庆 李玎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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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月11日,黄骅市公司工作人员处理线路上的鸟巢缺陷。


2/2 春季返暖期间,鸟类极易在线路电杆上筑巢,平山县公司组织各供电所加强线路巡视,开展鸟窝清理工作,消除线路故障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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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除了“线下种树”,以下这些做法同样危险:

1
“线下放风筝”



放风筝好玩,但请一定选择开阔地点,远离电线。因为风筝一旦挂上电线,不仅有可能伤害自身,还可能引发大面积停电。同样,施放气球、孔明灯,堆放、丢弃遮阳网、塑料薄膜、彩带、宣传标语等易漂浮物也是不允许。

2
“线下垂钓”



钓鱼的基本动作就是要挥杆,由于挥杆时力度都会比较大,加上鱼线比较长,有可能误碰带电导线引发触电事故。

3
“线下违规施工”



线下违规施工危险点众多:搬运脚手架、钢筋、水管等金属施工材料,容易碰到电线;吊车吊臂吊运材料、铲车操作时误碰电线;屋顶架设天线等金属物品,可能致使高压线放电。未经批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起重等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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